1、迎送
(1) 外国元首、政府首脑来访,由省长(如不在,由副职代表)等负责人共四、五人和外办负责人迎送;如系过境,由省一位负责人和外办负责人迎送;副元首、政府副总理来访,由省负责人和外办负责人等三、四人迎送;如系过境,由省和外办各一位负责人迎送。
(2) 外国议长来访,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和省外办等三、四位负责人迎送;如系过境,由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外办负责人迎送。副议长来访,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秘书长和外办等二、三位负责人迎送;如系过境,由省外办负责人迎送。
(3) 外国执政党的主要领导人来访,由省委书记或副书记迎送;执政党和重要的非执政党的政治局委员和书记处书记,由省委一位书记迎送;执政党和重要的非执政党的中央委员、中央部长、省委书记级领导人,由省委部委及负责人迎送;秘密党的主要领导人来访,视工作需要,请省委书记或其他负责人迎送。上述党宾来访,省外办负责人均应参加迎送。
(4) 外交部长来访,由外办负责人二、三人迎送;政府部长或副部长来访,由省对口部门负责人迎送;外国对口友好省、市长来访,由省、市相应负责人和外办负责人迎送。如系过境,由省外办或相应部门负责人迎送。
(5) 如国宾在访问省会外,还去省内其他城市访问,一般由当地政府相应负责人出面迎送,省负责人可不专程陪同前往;如国宾不去省会,则省相应负责人可专程前往接待。
(6) 副部长以下外宾、群众团体和其他各界人士来访由对口部门相应负责人迎送。
(7) 国宾或其他重要外宾来访,机场一般不组织群众迎送,街道不挂欢迎横幅、彩旗。如有特殊需要,可组织小型群众欢迎场面。
2、宴请
(1) 外国元首、政府首脑来访,由省长(如不在,由副职代表)出面宴请;副元首、政府副总理由副省长出面宴请。
(2) 外国议长来访,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(如不在,由副职代表)出面宴请;副议长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出面宴请。
(3) 各种身份的党宾来访,出面宴请者的身份一般可相当于或略高于迎送的规格。有那一位负责人出面宴请,请省委确定。
(4) 外交部长和正副部长来访,由省一位负责人出面宴请;副部长则由省对口部门负责人出面宴请,必要时,请省负责人出席。
(5) 如国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在省内访问两个以上城市,只在其中一地宴请,其他所到之地不再宴请,如系过境,一般不宴请。
(6) 大、中型代表团或专业代表团(如文艺团体、体育代表队、青年代表团等群众团体)来访,一般在演出、比赛的首、末场,按需要举行冷餐会、酒会或茶会。
(7) 知名人士、文化界、经济界、科技界人士以及小型民间团体代表团来访,如确因工作需要,可视外宾身份安排一次小型宴请。
(8) 宴会要注意节约,菜量要适当,标准应严格控制在《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》之内。
(9) 参加宴请活动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掌握。一般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省负责人、中央和地方陪同人员,少数有关方面负责人和知名人士及必要的翻译、礼宾工作人员。
(10) 对来访国在当地的其他代表团、专家、工程技术人员等,一般不邀请或仅邀请少数代表出席宴会。
(11) 宴会上一般不作正式讲话,但可视情况即席祝酒。
3、陪同、参观
(1) 陪同外宾参观、游览视外宾身份和工作需要而定。原则上国宾由省一位负责人或相应部门负责人陪同;部长级外宾由相应部门负责人陪同;陪同活动的人员应少而精。
(2) 工厂企业、学校和其他参观单位不搞停产、停课接待,不安排群众夹道欢迎。
4、外交部规定,各省副省长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以上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,均由省外办安排,综合平衡,统一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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